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3470元,本息合计133470元,并按本金100000元以月利率2%承担从2020年1月17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元,减半收取1484.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