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 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911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8元,由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2元,被告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负担8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