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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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霞浦分公司 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7万元及从2019年5月26日起按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基准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为788元,由福州顺航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