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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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应当从中扣除;3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应当从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