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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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9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9000元借款本金从2017年5月15日开始计算;49000元从2017年6月11日开始计算;98000元从2017年9月2日开始计算,均算至付清时止,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并扣减已付利息7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和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