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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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9)苏0804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解除原告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方舟数据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的《标准产品购销合同》;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方舟数据网络管理有限公司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撤销(2019)苏0804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江苏方舟数据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与发票号码为06756788、发票代码为3200162130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四、驳回上诉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76元,由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488元,江苏方舟数据网络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75元,江苏方舟数据网络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976元,江苏方舟数据网络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