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31执1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隰县龙泉镇汽配厂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爱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