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31执1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隰县龙泉镇汽配厂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爱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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