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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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湖北鼎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工程车辆买卖合同》;由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工程泵车一辆(车牌号晋J×××××),罐车四辆(车牌号晋J×××××、晋J×××××、晋J×××××、晋J×××××)退还给原告***。 二、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损失646416元。 案件受理费37827元,减半收取18913.5元,由被告方山县泰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