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6执537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4××××××××,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5700xxxx xxxx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 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段海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