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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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5民初342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系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54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2日,被告***欠原告租赁费54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的租赁费54000元是事实,我给原告写的有欠条,欠条上名字写的是刘涛,我身份证上是***,刘涛是我的小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欠款54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振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