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金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鑫港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鄢陵绿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鄢陵鑫港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682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自2019年6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利息;被告已支付的利息87.62元从以上利息中予以扣除;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9日日起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许昌金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绿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29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147元,由被告鄢陵鑫港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许昌金满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绿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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