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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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泗阳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5164.2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2930.2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