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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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921民初907号 原告:***,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请:1.责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两被告因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借款。同年3月2日,原告借款5万元给两被告,由两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同年8月29日,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又出具借条一张。2020年3月3日,两被告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但被告未予偿还。提供借条二张及承诺书各一份。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实际借款为13.7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7000元,但事后偿还了6万元,尚欠7.7万元。承诺书是因为原告时常提出要起诉,为了叫原告晚点起诉而出具的。另外,借款人为傅苗碧,担保人为***借款金额1万元,答辩人同意偿还。对借条及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认可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3.7万元,且承认被告偿还了6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付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认可被告偿还了6万元,实际被告尚欠被告7.7万元。被告***同意偿还傅苗碧向原告借款的1万元,但涉及案外人傅苗碧及被告***,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7.7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0日起以本金7.7万元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世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宓丽君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3?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