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廖从华(曾用名廖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廖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