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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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于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17,754.78元,本息合计97,754.78元,以及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借款利息、复利(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5‰计算,复利以所欠借款到期前利息7,9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7‰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且原告同意垫付,故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