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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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47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5087.9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保险理赔款、保险费59875.9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