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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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米易白马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 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偿还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 二、由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27日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381111.12元。 三、由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2019年12月2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逾期归还借款产生的罚息。 四、由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支付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2019年10月21日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以未付清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逾期支付借款利息产生的复利。 五、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有权对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械设备(详见本判决附件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由四川米易白马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品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七、驳回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8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6866元,由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四川米易白马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品芳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