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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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鑫泰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906元、误工费19968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27793.88元、修理费1690元,共计64957.88元,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还应支付***54957.88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3546.15元【2102.59元(2336.21-2336.21元×10%)+11443.56元(25430.13元-25430.13元×10%)×50%】、住院伙食补助费3530元(3980元-2700元+4500元×50%),合计17076.1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支付***护理费医疗费31996.82元(35552.02元-35552.02元×10%),护理费5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合计40366.82元。 四、由鑫泰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505.13元【233.62元(2336.21元×10%)+25430.13元×10%×50%】,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鉴定费6700元,由***承担受理费253元、鉴定费2450元,合计270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承担受理费560元、鉴定费3750元,合计4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