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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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 大竹县海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竹县海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8844.88元,并从2020年4月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