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将乐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将乐县延平贸易商行 将乐县大丰园美食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乐县大丰园美食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延平贸易商行货款1440元; 二、将乐县大丰园美食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向将乐县延平贸易商行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440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将乐县大丰园美食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