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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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156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日,***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借款25000元,约定借期自2020年4月起分期偿还,***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履行,双方酿成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意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该款分期偿还, 即自2020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直至还清 借款本金止; 二、若***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有权就未 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425元,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家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星月 书记员 傅淑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