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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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洪湖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洪湖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个人循环贷借款合同》(编号:洪融银行2018年个循借字第2018-002号)下的借款本金46092.08元及合同期内利息4270.95元并以借款本息合计50363.0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0075%计算罚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