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25日的利息17,04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元、保全费1,315元、公告费310元,由被告***负担。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3,314元、保全费1,315元、公告费31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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