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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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富竹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富竹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协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款214000元及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晋江市协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82.5元,由晋江市协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福州富竹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