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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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内0581执140号 李沐泽: 你与吴俊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俊阳于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标的:10800.00元,执行费:62.00元,合计:10862.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 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缴款人:李沐泽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921468 账号:10319922201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执行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475-792398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