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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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以上第一项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履行。附:乐陵市人民法院帐户(在汇款附言中注明本案案号)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帐号:78×××49”、“三、被告***、衡水骏德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衡水衡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共计340417.7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97.6元,减半收取3798.8元,由***负担718.8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3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负担896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1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