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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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11093号 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柱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仲芳雪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靖雯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