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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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安二村民小组。 代表人:韩建祝,组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安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安二村民小组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安二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22562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25620元为基数,按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42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284元。经查,被执行人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安二村民小组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存于其代表人韩建祝名下的金融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安二村民小组代表人韩建祝在有关金融机构银行存款中的245618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25620元及相应的利息14372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42元,支付申请执行费3284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强制扣划,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328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关于被执行人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安二村民小组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2562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25620元为基数,按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42元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