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省心宝科技有限公司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3183.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1318.3元; 三、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第二项载明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贵H8XXXX车辆折价或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6.56元,减半收取1558.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