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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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6日签订的《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海乐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转让价款107218.34元,并支付以车辆转让价款107218.3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