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3515号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3515号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郭明香财产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郭明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郭明香负担363元,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郭明香负担363元,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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