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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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3515号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3515号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郭明香财产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郭明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郭明香负担363元,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郭明香负担363元,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