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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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的产权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具备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由开发商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下列相关资料:土地权属、产权备案有关材料,规划、测绘、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共有权属、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协助***、***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由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开具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房价款44.7025万元),维修基金发票(金额8911.92元)等; 三、由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按购房款44.7025万元的1%向***、***支付违约金4470.25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和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