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原力矿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县原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暂计至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4501969.64元(2019年5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陕县原力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陕县原力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设定抵押的房产(抵押登记:豫(2016)***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049号)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35元,由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25元,被告陕县原力矿业有限公司、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4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