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恢783号 张玉成、周文东、周凤武、柳增荣: 申请执行人张玉成与被执行周文东、周凤武、柳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02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文东、周凤武、柳增荣应向申请执行人张玉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止,已给付的3万元利息在执行中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5100元、申请执行费8540元由被执行人周文东、周凤武、柳增荣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凤武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玉成借款本息共计35万元,下剩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100元、申请执行费8540元由被执行人周凤武负担。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恢7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2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