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92678.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2678.6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0元,由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账户(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0406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