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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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601.45元;支付被告***垫付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承担128元,由被告***承担492元。鉴定费8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