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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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晋M43506车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亲属薛仁卫的医疗费4531.8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0000元,在晋M43506/晋MDD19挂两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264309.19元,共计378841.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