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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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赔偿原告***51,441元,已付10,000元,应再给付41,441元; 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原告***赔偿被告***车辆修理费309元;折抵后被告***给付原告***391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6,600元; 以上一、二、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承担272元,被告***承担1,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