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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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尉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尉犁县田丰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巴州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9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00元,由被告尉犁县田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