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7,500元,并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息1.8%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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