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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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768号 何琴: 申请执行人何琴与被执行人王长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长河偿还申请执行人何琴借款本金6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919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6089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何琴与被执行人王长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1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