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龙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新乡市红旗区豫丰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被告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5925.5米,钢管接头570根,顶丝667根,扣件3576个。(不能返还则按合同约定价予以赔偿)

被告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前的租金296804.69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期间的租金,每月按3670.45元计算)

被告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设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88825元。

山西龙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907元,由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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