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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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452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2020年8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赵永松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金苗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