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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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40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孟盛彬与被执行人何喜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403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盛彬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的两套房屋,于2020年5月6日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轿车一辆。现本案与(2020)吉0403执217号案件合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403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0403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