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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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汾广兴绿色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汾广兴绿色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213部队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的租金50.193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即该款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止的银行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汾广兴绿色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213部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55.193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即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止的银行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213部队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267元,减半收取7134元,由被告临汾广兴绿色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