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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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3执恢227号 田雷、王国民、刘翠蓉: 关于田雷与王国民、刘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雷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97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27元、申请执行费1358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作出(2019)吉2403执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田雷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的9247元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刘翠蓉名下银行存款9297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9247元转付给田雷,并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对于田雷申请恢复执行部分标的金额已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24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部分)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