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33020.73元; 二、原告***在得到保险赔偿款之日,返还被告***一方垫付的医疗费5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0.21元,减半收取5065.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