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2608号 原告: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春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蔺达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