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森茂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2373号 原告:吉林省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亚慧,吉林省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森茂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凤华,四川森茂医药有限公司经理。 吉林省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森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省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吉林省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省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春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耀强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