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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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488217.87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为:“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806306.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质保金的2%部分1872764.36元”。 三、驳回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杰鹏置业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1582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166元,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54元,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5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47534.62元,因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部分上诉请求,该部分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5166元减半收取12583元,应收34951.62元,由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30.62元,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4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